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

适用范围

本事项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聘用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和办理,审批对象为聘用外国人的用 人单位和外国人。

申请条件 

(一)用人单位基本条件 

1.依法设立,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;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 位应是有特殊需要,国内暂缺适当人选,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 定的岗位;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、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。 

2.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,需经过批准。 

(二)申请人基本条件 

1.应年满 18 周岁,身体健康,无犯罪记录,境内有确定的用 人单位,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。 

2.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,为国内急需紧 缺的专业人员。 

3.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 

(三)外国高端人才(A 类) 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“高精尖缺”和市场需求导向,中国 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、科技领军人才、国际企业家、专门 特殊人才等,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。外国 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、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。具体见外国人来华 工作分类标准(试行)。 

(四)外国专业人才(B 类) 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 求,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,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 2 年 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,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;对确有需要,符合创 新创业人才、专业技能类人才、优秀外国毕业生、符合计点积分 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,可适当放宽 年龄、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。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 (试行)。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 

(五)其他外国人员(C 类) 其他外国人员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,符合国家政策 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。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(试行)。 

(六)具备如下条件的,予以批准 

1.属于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; 

2.符合上述来华工作外国人条件的; 

3.申请材料真实、齐全、符合要求的。 

(七)有如下情形之一的,不予批准 

1.申请材料不齐全的; 

2.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; 

3.申请材料虚假的; 

4.申请人不符合来华工作条件的; 

来源:https://fuwu.most.gov.cn/html/jcxtml/20181218/2840.html?tab=sqtj